时间: 2024-07-18 10:19:51 | 作者: 招标公告
,社会权益有保障,安全生产有保证,有较好经济收入,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的工人队伍。
针对我市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松散、劳务作业范围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拖欠问题未得到根治等明显问题,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发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可以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一是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
二是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认定规定要求的技术复杂项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上试点项目全方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一定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落实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聚焦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主要任务,建立能够很好的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带工匠”“把脉师”等自有班组长及主体工人队伍,重点培育测量工、检测试样工等高技能为主的自有骨干工人,建立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
鼓励和引导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劳务公司进行控股或参股,发展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用工渠道和用工关系。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注册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公司基本情况、所从事的工种、工人名单及劳动合同、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等资料后即可承接劳务。
《征求意见稿》从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压实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实施建筑用工“红黑名单”制度、切实加强建筑工人组织管理、构建与技能等级、质量安全挂钩的薪酬机制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如何以自有工人队伍建设为抓手,逐步加强和改进现场质量安全监管。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应将自有工人依法纳入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配合工人做好跨地区、跨制度流动时养老保障权益的转接和续保工作。在逐步实现社保统筹、应参尽参的基础上,优先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100%,进一步改善建筑工人工作环境。
《征求意见稿》从单列职工教育经费、调整定额人工费价格等两方面保障自有工人队伍的培训经费,促进工人技能持续提升。按工程总投资或工程建设价格中人工费总额的2%~4%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下浮。
同时,制定出台“职工教育经费计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明确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施工现场一线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和技能提升。修订完善现有2018年定额计价和综合用工指导价体系,最大限度地考虑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大力推进自有工人培育等因素,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定额人工费单价。
《征求意见稿》明白准确地提出自本方案实施后6个月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和各试点区县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取消施工劳务,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
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30%、70%以上。
为鼓励建筑企业大胆改革,积极培育自有工人队伍,《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全方位的激励政策:
●试点区县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人数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近2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