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05 12:21:50 | 作者: 招标公告
国务院决定自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目前,三年清欠任务已基本完成。下面,我代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就三年清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理历史旧欠达到预期目标。2003年年底前全国建筑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的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共1860亿元,截至2007年1月19日,已解决1834亿元,占拖欠总额的98.6%。有29个省(区、市)的清欠比例达到95%以上,其中,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山东、浙江、湖北、安徽、广东、云南等10个省(市)的清欠比例达99%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705亿元工程款中,已解决700.2亿元,占99.3%,有20个省(区、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偿付比例达到99%以上,其中云南、天津、浙江、上海、安徽、辽宁、重庆等7个省(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已全部偿还。全国2003年年底前共拖欠农民工工资337亿元,截至目前,已偿付336.95亿元,历史旧欠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在清理网上申报拖欠项目的同时,各地对新发现的、未在网上申报的2003年年底前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也认真予以清理。据各地上报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偿还未在网上申报的拖欠工程款99.2亿元(占网上申报拖欠总额1860亿元的5.3%)。
(二)初步建立了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在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实施方式、规范价款结算、改进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等方面出台了19项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不断对各地落实情况做跟踪检查。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起草了《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已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时,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了62个长效机制文件。三年来,长效机制建设逐渐完备,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据对16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有505个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未批准立项,有358个项目未批准施工许可;全国2004年以后新开工房地产项目,近40%已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明显好转。通过三年清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履行合同和诚信意识显著地增强,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规范工程建设的措施和办法正在慢慢地发挥作用。据对建筑企业2004年以后新竣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的全国统计调查和4次专项调查情况看,工程款支付情况明显好转,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未按合同支付数量明显减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新竣工项目大多是2003年年底以前开工的项目。
(一)核定拖欠底数,分步推进开展清欠工作。国务院决定,建立由建设部等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摸清底数,这是清理拖欠、制订政策措施及考核清欠进度的基础。部际联席会议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制订了拖欠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清欠范围是2003年年底前的竣工工程。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1.3万家企业核定,有13.2万个项目存在拖欠,金额为1860亿元,拖欠农民工工资337亿元。通过对拖欠情况的具体分析,清欠工作中采取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2004年重点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完成了中央本级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偿付任务,2005年重点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2006年在继续清理偿还历史旧欠的同时,重点加快建立健全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这些工作有力保证了清欠总体部署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在清欠工作中坚持把维护建设领域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承包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资金困难的,建筑设计企业先行支付,保证了拖欠工资的及时偿付。同时,地方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过全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日常规范和执法检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保证金等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和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5年以后,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明显减少。如山东省已发展建筑劳务企业1700多家,吸纳劳务人员60多万人;北京、天津、青岛等地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超过90%。据司法部统计,2004年到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办理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援助74680件,受援助农民工共119504人次。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督导。三年来,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24次会议研究部署清欠工作,并先后5次组织50多个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专项督查,对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的几十件拖欠案件进行专项督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全国或本行业的清欠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订有关措施和办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审批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建设部、教育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分别根据本行业的真实的情况,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措施,保证了本行业拖欠项目的按期偿还;监察部、司法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和高法院也分别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快长效机制建设。清欠工作得到了和全国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关心支持,有力推进了清欠工作的进展。
(四)坚持省级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多种措施并举开展清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坚持从自身做起,带头清欠,并采取多种有力措施,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目标的实现。如北京、天津、河北等17个省(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清欠责任,明确目标考核;山东许多城市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实行“考核联动、政府督查、监察咨询”制度;湖南省在省委常委会上专题研究重点难点拖欠项目的清理工作,落实偿还资金;重庆、河南、湖北、福建、云南等省(市)对有拖欠项目的单位或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采取暂停建设用地和新项目审批、限制领导干部出国,限制购置汽车及高档办公设备等措施;四川、陕西等12个省(市)在新闻媒体上对2030家拖欠单位做曝光,这些措施有力地督促了拖欠单位偿还欠款,效果明显。
(五)坚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防止拖欠工程款。各地区、各部门在清欠工作中,除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注重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清欠合力。如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等措施,重庆市有近三成的工程款拖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河南省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决的531名法人代表,依法实施司法拘留,起到了震慑作用;建设部和高法院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市)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督查,有力促进了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保监会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文件,引导合同双方运用市场化手段管理工程质量风险,减少质量纠纷。
虽然三年清欠任务已基本完成,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是需要格外的重视,及时予以解决。一是个别地区总体清欠进度仍相对滞后。海南、西藏2个省(区)的总体偿付比例低于90%,青海省的政府投资项目偿付比例还低于95%;二是新竣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问题任旧存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三是社会投资多元化后,业主资金不到位是突出矛盾;四是建筑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恶性竞争问题仍比较突出;五是相关法规和制度有待完善。《建筑法》等现行法律和法规已不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对业主的建设行为缺乏约束,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一)巩固清欠成果,继续做好历史旧欠的偿付工作。要继续把清理拖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负起责任,尽快把剩余的历史拖欠偿付完毕。
(二)落实长效机制,认真解决新竣工项目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格外的重视部分地区仍存在的新竣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研究提出处理方法。要抓紧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制订符合各地真实的情况的配套办法。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对各地2004年以后新竣工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做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抓紧实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争取用一年时间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有关项目、企业和人员的奖惩信息。通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推行工程担保与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真正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市场环境,预防拖欠现象。
(四)加快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各方市场主体行为。配合法制办尽快修订《建筑法》,规范和约束建筑设计企业行为,更好地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结算支付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
会后,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培炎副总理今天的重要讲话精神,再接再厉,从制度上保障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