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7 12:26:43 | 作者: 招标公告
读者张先生2007年10月20日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交付条件为房屋经验收合格,合同还约定如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按照所逾期的天数以房屋总价每日万分之四的金额支付违约金。2009年7月1日,开发商通知张先生到售楼处收房,张先生在没有问清房屋是否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办理了收房的手续并签署了入住通知书。事后,张先生才得知,当时该商品房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并不具备交付条件,为此有多户业主拒绝收房。张先生问如何判断楼盘是否满足交付条件?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交付条件为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也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从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房地产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并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因此,开发商需要获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才能满足交付条件。